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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合规指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合规指引

众所周知,保险业是强监管行业之一,在监管部门全面防范金融风险的大环境下,合规经营应当引起保险中介机构的足够重视,否则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

下面将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或者容易忽视的内容简单介绍如下:

一、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方面

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向未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员工提供借款的事项,应当包括借款限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股东(大)会决策流程等具体要求。

公司章程未对上述人员借款事项作出规定的,或借款事项不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机构不得提供借款。

根据前述规定,若公司拟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股东提供借款,就应当在公司章程详细拟定可以借款、借款额度、期限、用途等。

二、组织管理方面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经营需要设立内设部门或岗位。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至少设立以下部门:

1、合规部门(风控部门);

2、财务部门;/3、业务管理部门。

(二)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至少设立以下岗位:

1、合规岗;

2、账务岗;

3、业务管理岗。

(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还应设立信息技术部门;只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可只设立信息技术岗。

以上部门和岗位要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并制订出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会计岗与出纳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以确保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保险中介机构要制订印鉴、证照和管理制度,明确印鉴和证照的管理岗位及职责,确保申办、保管、使用和注销等流程符合规范。

切记:分支机构要与总公司使用统一的业务和财务系统。

三、人员管理方面

1、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实际履职。不得假手他人行使审批职权;

2、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公司要留存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至少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归属团队、入离职时间、执业证编号、执业登记或注销时间、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信息。

四、业务管理方面

(一)客户告知书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告知书至少包括:

1、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2、营业场所;

3、业务范围;

4、联系方式。

(二)客户信息

客户信息要准确、完整、保密,完整地提交给保险公司,其中人身保险客户信息应当包括:

1、投保人;

2、被保险人;

3、指定受益人的相关信息。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投保人递送保险单的,应当安排专门人中负责保单送达,不得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直接送达。

(三)业务台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台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 产品名称、保单销售人员姓名、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2、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3、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4、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台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2、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3、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4、本机构咨询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咨询项目、咨询费收取情况等。

五、财务管理方面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财务工作实施授权管理,明确总公司及分支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财务工作实施授权管理,明确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各级管理层、具体经办人员的权限范围和审办流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直接接触财务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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