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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公估

一、定义

企业财产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是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或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 

二、基本简介

企业财产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是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或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  

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三、主要种类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以及若干附加险,主要承保那些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又可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的财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和商品物资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比基本险的范围要广一些。 

基本险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3、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综合险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4、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四、保险对象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1、领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健全会计帐册,财务独立,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3、以人民币投保,愿意接受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三资企业。 

4、有健全会计帐册的私营企业。

五、保险范围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非保险范围,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六、责任范围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七、分类标准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可保财产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

特约可保财产(简称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特保财产又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不保财产包括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八、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

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附加险费率指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

九、保险期限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十、保险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5、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以上的各项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十一、保险流程

(一)企业财产投保流程

1、企业财产投保流程,如下图所示:

2、申报材料:投保单、财产风险调查表、投保财产清单、根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风险级别等不同情况索要或要求投保人填写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流程

1、索赔流程。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流程,如上图所示:

2、申报材料。 

   (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其所列物品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修理预(决)算书、重置或修理受损财产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施救费用发票(加盖财务章)。 

   (2)有关账册:当受损标的为固定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责表、资产变动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凭证;当受损标的为流动资产或递延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债表、递延资产明细账复印件、仓库保管账、盘点表、出入库单、明细账、入账凭证。 

   (3)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函、与第三方签署的索赔协议(适用于责任险);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发生伤残、死亡时);医疗费单证;权益转让书;诉讼材料(诉讼发生时);法院裁决的受益人证明(造成第三者伤亡时);现场照片(在未进行现场查勘时);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气象、检验、海关、港务等)的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开户银行及账号;其他材料。

十二、计算方法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推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十三、其它事项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2、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公司提交条款中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5、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6、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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