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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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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为其女于2015年6月购买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过了180天保险观察期后,发生了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16年7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于是黄某申请仲裁,2016年10月24日某仲裁委托我所鉴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据本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住院病历、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等有关资料进行分析、鉴定,鉴定意见为属于保险责任,维护了被保险人的保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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