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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委托案例

     2013年12月16日,林某的鲁N ****号货车与王某的吉J***号宝马7系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产生纠纷,诉至岚县法院,经法院委托由吕梁市某价格认证中心就车损作出鉴定,金额为17万元。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不服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受省高院委托,我司对该宝马车的损失金额进行重新鉴定。在分析案情后,我司公估人员认为,本次鉴定的关键在于车辆损失的取值依据是车辆的修复价值还是车辆的实际价值。后经过充分的讨论分析,我司公估人员认为宝马轿车在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35000元,且没有进行维修的经济价值,就此出具了鉴定意见。法院认为:两次鉴定结论并不矛盾,只因维修费用远高于实际价值,故无修复价值,故采信了我司的鉴定意见。后该案例作为车辆损失确定的经典案例被刊载在《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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